上诉状 ?xml:namespace>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学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俊
上诉人不服(2016)甘0105民初1495号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第一, 原审法院遗漏上诉人的主要证据补充离婚协议书。
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被上诉人也质证了,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开庭笔录了也明确记录了。不知何因,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体现。
第二, 上诉人离婚时,房屋产权抵押银行,双方当时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原审法院认为随时均可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事实。抵押的房子,抵押人不能随意处置,更不可能随时办理过户。在补充离婚协议书中写的很清楚房子以后归儿子所有,一般常人理解指去世后,说明一点离婚时,原告已成年,不是原审法院认为现在才成年。所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中房子归常俊所有的条款是效力待定。严格来说无效约定,对抵押物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处置抵押物。原审法院认为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形是不符合事实。
第三,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能通过强制的方式主张权利。
本案中只有上诉人交付房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现在被上诉人要求立即赠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条件不成熟。上诉人只有一套房屋,赠与了上诉人怎么生存?到哪儿去居住?不符合逻辑和常理,就怕有争议,补充协议上写的很清楚以后归儿子常俊所有,并不是马上归儿子。被上诉人儿子常俊离家后,连一个问候的电话都没有,上诉人只有在法庭上能见一面被上诉人的亲生儿子,开庭时连一声爸爸都不愿意叫,这就是上诉人的处境。被上诉人为了财产,不顾一切,违反了做人的基本道理和伦理道德。
综上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改变房子以后归儿子所有的协议,因为上诉人只有这一个儿子,不可能将财产送给别人。希望儿子早日清醒,早日明白做人的道理,最后所有的财产都属于被上诉人儿子常俊,请求法庭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保护年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