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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昌全,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7日,住武都县两水镇后村村民,电话15378054678
申请人10月23书面接到武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本人提出以下异议。陇南康达工贸公司没有诉讼主体,没有申请人的合法主体。事实和理由。
第一,杜春林通过违法手段将本案争议的合伙土地办到了陇南康达工贸公司名下。后两级法院判决全部撤销,陇南(2005)陇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及甘肃高院(2013)甘行终字第110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关系,判决书已生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武政土建(2014)79号)文件注销了陇南地区康达林工开发公司土地登记证书。政府也没有新的确权,还属于两水经销加工厂,《武政土建发(1993)07号)》。此案争议土地和车辆,与陇南康达工贸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没有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主体。如果继续执行,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形同虚设,公然对抗上级法院的判决
第二,申请执行的武都区(2004)武法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及陇南地区(2004)陇民一终字(113号)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2006)甘民监字第14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的主要依据都是武都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现在土地证书已注销了,说明两级法院的判决明显有错误。甘肃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也写到,在行政判决未确定撤销土地部门颁发给康达公司的土地之前,此财产来源应受法律保护。可是现在土地证,行政判决已撤销,政府已注销。不属于康达公司的合法的合法财产,康达公司继续主张权利,属于法院保护康达公司的非法利益。所以法院不应该继续执行有明显错误的案件,继续执行错上加错,损失无法挽回。
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