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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该如何提升行业地位抵御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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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该如何提升行业地位抵御法律风险?
中国律师网  2006-10-13 12:11:48.0  吕良彪 
 
  

  第一,中国律师界要学习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努力提升中国律师业整体的政治地位

  上午遇见人民大家的何家弘教授,不久前他和其他两位知名法学教授一起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中层副职,演绎了一段中国式的“法学家从检”乃至“法学家从政”的经典童话。在前些年关于检察权的论争中,检察权是否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权存在受到学者们相当程度上的争议,而检察机关在这场论争中相对处于被动。吸收有影响力的中青年法学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员,也是最高检加强检察理论建设的一项受到广泛关注的举措。昨天最高检副部级检委会委员戴玉虫大检察官在演讲中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为一种与被监督者的“平权监督”,低调而务实,感觉到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







  作为中国强势权力机关之一的检察院,对自身所面临的理论与现实的困境如此重视,进行的研究与努力如此务实而有效。这很值得中国律师业学习和借鉴: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具备强制性因而不同于国家权力,也不同于公民权利因为律师还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调查权。我个人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在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大背景下,由法律所赋予的集合公民私权利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类似于第四种权力的公民权利代表。而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国家权力也是公民权利的集合与让渡。中国律师面临的风险是全方位的,且又缺乏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权力作支撑。所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性质的研究对于提升中国律师地位,整体降低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刚才我在隔壁的论坛见到刚刚被选任为贵州高院副院长的李汉宇法官,六个月前他还是贵州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法治国家的律师,往往是职业政治家的摇篮,这也使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但无疑是较高的政治地位乃至社会地位。而中国官僚体系的封闭性使“律师从政”不过是一种被动的点缀或选秀,与真正意义上的有着文化与制度支撑的律师主动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乃至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乃至相当级别的官员直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律师这个职业、这个行业,不能够在法治构建的过程当中有所作为,不能够在政治的舞台上有所作为,那么这个职业、这个行业也就与其他一般的企业没有什么两样。

  法律出版社最近从网上下载了我的十个演讲,和其他两位律师的作品一起编成了一本书叫做《从实习律师走向大牌》,论坛期间我看到有这本书在卖而且销量不错。所收录的演讲中有一篇我在纪念中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的一个演讲,题目是“我们的贡献是什么?”作为中国律师,我们确实需要扪心自问:我们的贡献是什么?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三个代表”: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中国律师理应在政治生活中有所作为,以群体的力量发出应有的声音。只有做好这样的“三个代表”,我们才可能拥有广泛而坚实的民众基础,才不至于陷入公共权力打压与民众基础丧失的腹背受敌的危险境地。律师的地位与执业权利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及一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只有中国律师业整体政治地位得以提升,只有中国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不断得以推进,才可能从整体上改进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才可能使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应有保障,才可能从整体上降低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

  
  第二,提升中国律师业整体的经济地位需要律师界自身的不懈努力

  律师没有任何固定的稳定的经济来源,我们需要面向市场。律师费是中国律师得以保持职业、人格、精神与思想独立的重要保障,是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客观标志。所以,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努力拓展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而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深刻的变革期,但本质上仍是一个权力主导型社会,经济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权力主导型经济,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无奈地看到,许多本应由律师办理的业务由政府代办了,或者由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办理了;虽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甚至律师主导型经济也日益得到认同,但许多本应由律师从事的法律业务却仍未得到应有的认同与尊重。连律师法也只是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而不是“以下业务应由律师从事”。所以,如何从宏观上构建律师应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并使之法定化,也是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的。

  昨天上午路伟所的吕立山律师指出未来十年,中国律师业的份额将由目前的20亿美元迅速发展至200百亿美元。我想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去年中国律师业的总体收入不过一百五十亿,中国律师已近十五万,平均每个律师创收仅十万人民币,与一名出租车司机相差无几。而这一市场份额分配中,北京占约六十亿人民币,上海、广东、深圳三地之和超过六十亿人民币,其他各地相加不过三十亿人民币左右。让我们深有体会的是:大成在国企改制法律服务业务上在全国走在前列;大成律师在参与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相应规则的过程中,直接建议将原先含糊不清的国企改制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规定改为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这就在规范国企改制的同时,也给律师业自身创造出应有的市场空间。律师业的飞速发展,不仅有赖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有赖于律师个体与整体的共同努力。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利益空间这个问题上,《国际歌》早就告诉过我们:“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只有中国律师业整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增大了,中国律师业整体的经济能力提升了,中国律师整体抗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

  
  第三,防范中国律师个体的执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努力

  作为北京律协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近年来我有幸参与营救因陕西油田案蒙难的朱久虎律师,成功地将其从陕西警方手中接回北京;通过对北京律师王令与天津法官冲突事件的关注与呼吁,使该事件在中国语境下、现行规则中得到了相对良好的解决:天津的王法官因对人民群众态度粗暴被解除了庭长职务,这无疑对法官如何善待当事群众有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来太原之前,我还去看望了一位被对方当事人在法院门口用槁把打断了腿的律师。这位律师非常委屈与痛苦,但却矛盾地不愿意别人知道这事。而另一位律师则因为执业行为的不规范,正被当事人“折磨”着:要求退还律师费并赔偿数千元的所谓损失;让这位律师痛苦的是,他在满足这位当事人要求后,还是被当事人告到了律协----这确实让我由衷而不无悲哀地感受到:其实中国律师是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行业。在中国整体执业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律师个体和律师协会加强律师法律风险防范与律师维权至关重要。“如果中国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指望他保护当事人么?!”关于律师执业风险,我写过一些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和其他一些媒体上,时间原因在此谈一些简要认识:

  

  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种类

  作为法律人,律师则具有因其执业所带来的执业风险,这种执业风险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从风险的性质上,执业风险可分为安全风险与责任风险 :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一般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他来自民间的势力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这种危险既可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第二类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吉林省通化市抚松律师事务所张松民律师,1995年6月17日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由此发生争议。在争吵中,张律师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并被该法院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十五天。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家兴在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派出所门前在与公安民警的争执中“莫名其妙”地全身受伤,更让人感受到中国律师的悲哀。

  

  责任风险系指因律师执业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与民事责任风险三类。具体事例我就不多举了,大家可以到网上看我的文章。

  

  二、从风险可能的来源上看,一般有以下几类:

  第一,来自己方当事人。某种意义上,当事人既是律师最重要的服务对象,也是律师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律师代表的是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赚己方当事人的钱。当与对方的矛盾缓解或是结束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就上升为主要矛盾了;所以有种戏言称:当事人就是“当时是人”。

  第二,来自对方当事人。即使是发生在法庭上的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殴打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因担任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白玉仁竟然用手狠抠马海旺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律师到湖南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遭受到非人的折磨长达120天才获得解救。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裴姗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时,当庭遭到原告的厮打和谩骂,审判人员对这种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随后又从法庭门外冲进一男一女,对被告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推、打,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

  第三,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甚至可能来自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的个人行为。据报道,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的黄利明律师于2004年6月在某法院出庭时,只因说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几个月来,对能够维护他权益的机关和部门他几乎都去投诉过了,可最终得到的答复竟是:“这些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很正常”。前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由于在1992年的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遂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公诉不成之后,李春庭又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但是,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自律机构。律师执业违规、违法可能招致作为行业自律机构的律师协会的处罚,目前中国律师业的行业自律正日益公开、规范。

  第五,来自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口碑”是律师的信誉与财富所在,社会舆论对律师业及某位律师的评价无疑会对律师行业及律师本人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公众“耳目”与“口舌”的媒体的“影响力”及“杀伤力”更是不言而喻。在“赵(忠祥)饶(颖)事件”中,媒体所报道的、并未经核实的相关代理律师的“倒戈”与被打,对律师形象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其二,律师执业风险原因

  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取决于法律文化的传统。在当今现实的大背景下,律师的职业风险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立法不完备。这种不完备既包括诸如刑法第306条这种直接对律师有“杀伤力”的积极“关照”外,也包括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法庭言论免责权、律师意见在审判中的应有重视等执业权利保障法律规定的“消极”疏漏。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享有豁免权的。我国1990年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但没有被人大批准,因此至今还没有生效;而我国《刑法》第306条却情有独钟专门为律师规定了律师妨害作证罪。某种意义上,辩护律师只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牺牲自己。

  第二,对律师工作价值的误读。法学与医学自古即被认为是专业性最强的两门学科,但在中国目前律师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与公众对律师劳动价值的认可还远远不够,甚至极端地认为律师不过与通向权力的“掮客”甚至“皮条客”罢了。

  第三,官本位大背景下律师角色定位与社会分工的无奈。

  其一,政治地位边缘化,无权而受蔑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只是一种请求权而没有任何决定权,在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而常常处于被权力者乃至公众所蔑视的状态。这使处于权力旋涡中的律师,天然处于一种权力的危险之中。

  其二,经济地位软弱化,无能而受轻视。律师中虽不乏年创收数百万甚至逾千万者,但据统计,全国律师年人均创收不过十万,就整体而言,律师的经济地位是极其软弱的,这也使律师无法作为一个经济的强势群体发出自己应有的声音。但同时,某些媒体为求新闻效应而抛出的“北京律师年创收五十万”之类的言论,又将转型时期人们心中不平衡的矛头直接引向脆弱甚至可怜的律师们。且不论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平均创收五十万,与人均收入五十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创收五十万,律师个人能拿到手的有百分之三四十就不容易了;平均五十万,不等于这个群体都有高收入:据统计,北京近一万五千名律师中,百分之三十年收入不到五万。据北京律协副会长彭雪峰律师介绍,北京律师人均收入应在七万元左右。

  其三,社会评价庸俗化,言利而受鄙视。在崇尚君子不言利的文化氛围中,律师因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而备受鄙视,社会评价相对不高,这种堪忧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评价,也给律师业平添一种风险。

  第四,律师自身素质特别是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的有待提高,执业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年轻律师容易拿当事人做自家人,在彼此出现矛盾时全无主动权;还有的是因律师行为的失误所致,如接案时的大包大揽、牛皮破天,办案过程中的失误,与政法机关及当事人、中间人关系处理的不善等等,都可能给律师带来大麻烦。

  第五,沦为替罪羊或出气筒,甚至遭受打击报复。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律师注定要发出理性的不同声音,也注定律师要为这种声音付出代价。

  
  其三,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律师执业大环境的好转----我们前面提到,法治进步了,律师整体政治、经济地位提高了,中国律师整体风险降低、整体抗风险能力就增强了。

  第二,加快律师自身的成长----这里既包括对于整个律师业的理性反思与行业性促进,也包括一个个律师的成长;既包括律师业务能力的提高,更包括律师人文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的提高;既需要律师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律师风险防范能力的提高;既需要律师个人的努力维权,也需要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组织与群体的维权;既要通过律师的执业行为来促进行业发展,也需要行业乃至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进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也使律师自身的权利得到应有之保障。

  第三,建立整体的风险转嫁机制,最典型者即向保险公司就律师执业责任与风险投保。这项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开展,但如何不断完善以及让各界正确认识这一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第四,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监控及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这种机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建立覆盖整个流程的管理机制,管理者信息掌握要充分,监督管理要及时。例如市场开拓阶段要及时审查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商标代理),发现情况及时如何处置;谈判签约阶段要审查利益冲突问题,要注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诺的事项与技巧,合同审查和风险告知要到位;案件办理阶段要坚持重大问题讨论制、定期督促检查制,等等。

  其二,评估和预警机制,努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和初始阶段。这就要求及时沟通,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其三,建立应急预案。这种预案应当包括应对有关机关、当事人、媒体,以降低负面影响的一般性方案、措施,也包括具体有针对性的特定措施。

  第五,积极维权,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功能,要加强协会的联合与协作。维权既要通过个案推进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发展,也要进行制度性探讨;既要在事件出现时认真面对,更要坚持不懈地予以关注与行动;既要维护个案律师的权利,更要注重对其他律师的警示与指导。

  当然,我认为律师最大的风险是没有案源没有饭吃的风险。刚才广东律师关于律师专业化的发言让我深受启发,说到底律师就是在“卖自己”----律师自身的品牌与服务。那么律师要如何才能使自己卖得出去、卖得更好呢?我觉得律师可分为“资源型”和“专业型”两类。绝大部分律师都是依靠自己的业务一点点积累人脉,在此过程中律师“卖自己”无非三种方式:一是职业的或称法律的方式,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积累。二是政治的方式,即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参与宏观决策,象我前面提到了律师在国企改制规则制定中的作用。三是文化的方式,也就是成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是成为公众意见领袖。律师营销关键在于专业化。专业化程度越高,律师的资源就越稀缺;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了价值的高低。
  
  最后,我想再次提请律师们关注王令、朱久虎们,也许他们的行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许他们可能遭受不公正甚至受到非法刑事追诉的昨天与今天,就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甚至受到非法刑事追诉的明天;我希望全社会切实关注律师的风险与命运: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地位与遭遇是这个社会民主法治与人权保护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的执业风险无处不在,律师的执业风险需要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去控制与防范。

  
  谢谢大家。

  
  [作者长期致力于中国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并在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上发表专门文章。2006年9月23至24日,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在山西太原召开,作者应邀作题为“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专题演讲。时间原因,演讲时第三部分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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