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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过失致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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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参加今天的法庭辨论,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阅卷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被告人做罪轻辩护,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初次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心,对社会

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和影响,法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是从学校离开来到兰州打工,没有多长时间就发生了过失致人重伤,实在是遗憾,他们曾经是老乡、朋友。在打闹当中不小心误伤。被害人在公安阶段供述他们没有任何矛盾。受伤后被告人积极送医院治疗及陪护,还没有想到是犯罪。

二,    被告人的监护人积极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被害人现已完全

康复并且放弃民事赔偿部分以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依法酌情考虑从情处罚。

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的监护人在百忙之中放下家中的农活,到处凑钱来兰州积极配合支付医疗费,并与被害人的监护人积极协商解决此事。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已取得谅解,并写了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法庭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申请书,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属于酌情考虑的的情节。

三,    被告人有悔罪态度和表现,监护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

被告人的父母亲及爷爷奶奶都健在,都希望家中那怕多受点苦也供被告人上学。被告人也希望回去好好上学,学校和家长的管教下被告人一定会好好学习报答社会。

综上所述,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刑期为三年,况且被告人是未成年有法定的减轻情节,符合刑法72条判缓刑的条件,以及2006年法释(20060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判处缓刑,给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和上学的机会,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苏清盛律师

            20069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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