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伟与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 |
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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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间: |
2005年6月30日 2006年6月30日 |
审理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情摘要: |
因被告公司的职工违规作业,将在现场作业的原告砸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获得其所在公司的工伤赔偿,要求被告赔偿无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获工伤赔偿,仍可要求致害的第三人即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
法律点: |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获得侵权人的赔偿?
第三人侵权是否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 |
学理词: |
工伤 用人单位 |
法院案由: |
民事经济 →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 → 人身权纠纷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
裁判要旨: |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宝二十冶公司作为本案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被上诉人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负担该费用是合理的,宝二十冶公司不同意承担该费用,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杨文伟多次向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杨文伟起诉时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宝二十冶公司上诉称本案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并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