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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十八般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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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十八般兵器!
 2006-08-02 13:25:26.0   
 
  

  律师是个需要经常在外奔波的职业,特别是年轻律师在自身物质条件有限时,更加的辛劳。我发现有些年轻律师在外办案时常因为忘带东西而徒劳,或者因为忘带一些工具而影响工作效率,甚至还有可能丢掉客户。作为刚刚入行的一名年轻律师,我虽然办案经验有限,但却很少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我随身配备了以下十八样兵器。
    
  第一样:律师执业证及其复印件。看似废话,可是真要做到随身携带,也不容易。律师谈业务可是随时随地的事,虽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要查验律师身份,但有时也难免遇到爱较真儿的客户,如果仅因为忘带证而丢客户岂不可惜?还有就是携带律师执业证在外办事,有的时候确实能享受到一些方便,特别是前往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郊区乡村时。所以,作为律师身份标志的律师执业证,不仅在法院开庭时有用,平时也要随身携带。律师在外办案,特别是调查取证时,被调查单位有时不仅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还很可能要求留下证件的复印件。而律师在外办案不方便随时复印,为了不耽误时间,包里自备两套复印件还是有用的。






    
  第二样: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有时律师办案不一定要亮明律师身份,有时身份证更能发挥作用。律师也是公民,经常在外办案,身份证也会为自己提供方便。此外,身份证的公信力和认知度都要强于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可以起到印证律师执业证真实性的作用。
    
  第三样:10张以上的名片。律师是一个社会交往十分广泛的职业,经常出席各种场合,结交三教九流各色人等。如今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每个人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新信息,任凭律师本领再大,也很难仅靠简单的面谈让人记住你的律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名片作为信息传递的书面载体,可以留给对方备查,同时也可以传递许多附加的信息。例如,印刷精美的名片可以体现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形象。之所以要求备有10张以上的名片,就是要避免出现因为没带够名片而丢客户的情况。
    
  第四样:有关介绍律所和律师的宣传品,一定要包括律师收费标准的内容。不是所有的律所都印有自己的宣传品,年轻律师不妨花钱为自己印一些,装订不一定太精美,但一定要严肃、整齐。律师遇到真正有价值的客户时,客户所关心的有关律所、律师,特别是律师收费的情况,仅靠一张名片传递信息就远远不够了。在所里没有宣传册的情况下,我自费印刷了200册《律师服务手册》,把我希望传递给客户的所有信息,包括一些法律理念和律师价值的内容写了进去,使客户能全面的了解律师行业、律所和我,效果不错。律师谈案子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谈收费,如果没有书面的收费标准会让客户觉得很不正规,而且也不符合司法部关于律所收费的规定。所以给客户的宣传品里一定要印有律所收费标准。这里告诉大家一个律师和客户打交道的基本原则,就是书面原则,即律师和客户沟通时不仅要尽量给客户留下书面的东西,而且还要尽量让客户留给律师书面的东西。
    
  第五样:法院诉讼费速算表。律师需要经常为当事人计算诉讼费数额,常备法院诉讼费计算表是必要的。现在一些法院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免费提供一些宣传品,其中就有关于计算诉讼费的。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宣传册折页,其中第九张就是。律师自己还可以补充一些内容,如申请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费用计算表,仲裁费的速算表等常用费用的计算表。
    
  第六样:计算器。律师费、诉讼费、案件标的、诉讼请求等等,律师的工作随时离不开费用的计算,随身常备计算器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开庭时。
    
  第七样:2支黑色签字笔。律师工作离不开笔,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律师随身携带2支签字笔。之所以必须是黑色签字笔,是因为所有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都认可这种笔的签字,律师不会因为笔的问题影响工作。
    
  第八样:电脑。不用多说了吧,必备呀。因为我用的是笔记本电脑,所以将其归入了随身携带的兵器。现在的笔记本电脑便宜了,有可能的话还是应该尽量配备。一是工作起来确实方便,如临时改个文件什么的;二是有面子。
    
  第九样:优盘或移动硬盘。不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时,也一定要随身携带移动存储设备。从客户那里拷个合同回来就可以直接修改了,不用自己再打一遍了,还是方便,特别是有IT客户时。
    
  第十样:手机。没这个干脆就别干了。不过这里建议律师应该选择电话簿容量大的手机。同时需要提醒广大同仁在设置手机铃声和彩铃时最好不要太随意,不要给人留下与律师身份不符的、不严肃的第一印象。
    
  第十一样:授权委托书。就是法院统一格式的那种,包括法人单位用和自然人用两种格式。在目前律师随身携带律所盖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协议》不被允许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因为客户不能来所里签约而丢案源呢?为了拉住客户,先签一份授权委托书吧,而后再补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二样:介绍信。这里指民事案件外出调查常用的两种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为了办案方便,一定要尽量和律所协商并登记,争取随身携带2套律所盖了章的空白介绍信。例如: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及其各区县分局在接待律师调查企业登记信息和原始档案时,是一定要让律师留下介绍信的。
    
  第十三样:出庭函。和介绍信一样,在和律所充分协商并严格登记的情况下,提前开好空白的《出庭函》。这样,等遇到法院临时改变开庭时间,或者刚从外地回京来不及到所里开函,或者赶上所里公章不在、管章的人不在等烦心事时,可以从容应对。
    
  第十四样:A4白纸。律师的工作经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如给有关部门留个便条,让当事人写个收条,临时起草和解协议和撤诉申请、发个传真等等,而且有的时候也是临时复印的需要。
    
  第十五样:数码相机。高像素的带拍照功能的手机也可以。主要是为了取证的需要,特别是当遇到突发事件时更能体现其作用。
    
  第十六样:录音笔。同样是为了取证的需要。律师也可以录下和当事人的对话,以规避执业风险。律师还可以在参加一些讲座或会议的时候,随时录下精彩的发言。
    
  第十七样:西服或正装。律师随时有可能会见客户或参加一些活动,所以平时需要注意保持自己的律师形象。也就是说,做律师就得有个做律师的样,干什么就得吆喝什么,不是吗?虽然律师在公检法系统眼里不算什么,但在社会上一提起律师,西服革履的形象还是会马上出现在人们的印象里。此外,我觉得律师首先得瞧得起自己,才能让别人瞧得起我们,一起来以身作则吧。
    
  第十八样:汽车。太奢侈了吧!但确实需要。即便现在没有配备,也应该把买车当作赚钱后的首要任务。律师本来就应该是社会的精英阶层,连赚台车的自信都没有,律师也不会干得太久。
    
  上文,写给所有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启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出了一位著名的大法官,叫霍姆斯。他说过一句让许多法律人耳熟能详的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也常常被许多中国人信手拈来为我所用。

  然而,生性愚钝、英语极差的我却时常对这句话产生了怀疑。不知是翻译本身的问题,还是我们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我常常暗自揣摩:那位大法官说的是不是“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其经验”?

  是否真的如我所言,我不敢妄加评论。但有一个故事确确实实让我感到逻辑就是一种武器、一件法宝、一门绝技。

  严格意义上说,逻辑就是一种力量。

  这个与逻辑有关的故事同样发生在美国。

  在美国的普林斯顿大学,一个男孩深深地爱上了一个女孩。但是,他一直不知道该如何向她表白,因为,他怕被拒绝。一天,他终于想到了一个接近女孩的好方法,于是,他鼓起勇气,向正在校园里读书的女孩走去。

  他对女孩说:“你好,我在这张字条上写了一句关于你的话,如果你觉得我写的是事实,那就麻烦你送我一张你的照片好吗?”

  女孩立即想到,这又是一个找借口追求自己的男孩。她想:无论他写什么,只要自己都说不是事实,这样不就可以了吗?于是,女孩欣然答应了男孩的请求。

  “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你千万不要把照片送给我!”男孩急忙说。

  “那当然!”女孩俏皮地回答。

  男孩把那张字条递给了女孩。女孩胸有成竹地打开了字条。但是,随即她却皱起了眉头,因为,她绞尽脑汁也想不出拒绝男孩的方法,只好恭敬地把自己的照片送到了男孩的手中。

  那个聪明的男孩究竟写了什么呢?其实,他写的只不过是一句极其简单的话:“你不会吻我,也不想把你的照片送给我。”

  这个智慧的男孩名叫罗纳德•斯穆里安。后来,他成了美国著名的逻辑学家,而那个女孩,成了他的妻子。

  这是一个与逻辑有关的爱情故事,这也是一个逻辑与爱情有关的故事。故事的结局告诉我们,是逻辑带来了智慧,是逻辑收获了爱情,是逻辑体现了美丽。

  那么,究竟什么是逻辑呢?

  实际上,逻辑这个词是个舶来品,它是古希腊经拉丁文辗转变化后英语的音译,大致具有“思想”、“言辞”、“规律性”这样的意义。我国近代有学者曾将“逻辑”意译成“名学”、“辩学”、“论理学”、“理则学”等。是严复这位大学者第一次将英语中的“Logic”音译为“逻辑”,后经章士钊等学者的推崇,从而一直流传至今。但是,美国学者认为:“从来没有一个人,不论是亚里斯多德、弗朗西斯•培根还是约翰•杜威,均未曾给出一个完美的关于逻辑的定义”。

  在笔者看来,不管怎么解释,怎样定义,万变不离其宗。所谓“逻辑”,简而言之就是一种思维、一种推理过程。由于推理是在判断的基本上展开的,而判断又是概念的联结,因此也可以说,逻辑就是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可见,不仅具体的逻辑思维内容总是凝聚或包容于各种思维形式之中,而且逻辑思维活动的展开,也必不可少地要借助于各种思维形式。

  其中,作为思想的直接现实,语言是一种必然的方式、是一个必要的载体、是一个必须的符号。

  在许多人看来,逻辑看起来离我们似乎很远,事实上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近。可以这么说吧,不用不知道,用了真奇妙!

  另外还有一个与那个收获爱情的故事结局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故事,其结局更有意思:得到生命!

  古希腊有个国王,想把一批囚徒处死。当时流行的处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砍头,一种是处绞刑。怎样处死这批囚徒?他决定让囚徒自己去挑选一种。挑选的方法是这样的:囚徒可以任意说出一句话来,而且这句话是马上可以验证其真假的。如果囚徒说的是真话,就处绞刑;如果说的是假话,就砍头。结果,许多囚徒不是因为说了真话而被绞死,就是因为说了假话而被砍头;或者是因为说了一句不能马上验证其真假的话,而被视为说假话砍了头;或者是因为讲不出话来而被当成说真话处以绞刑。

  在这批囚徒中,有一位极其聪明的家伙。当轮到他来选择处死方法时,他说出了一句巧妙的话,结果使得这个国王既不能将他绞死,又不能将他砍头,只得把他放了。

  这个聪明的囚徒说的是句什么话呢?

  这个聪明的囚徒说的是:“要对我砍头。”

  这句话使国王左右为难。如果真的把他砍头,那么他说的就是真话,而说真话是应该被绞死的。但是,如果把他处以绞刑,那么他说“要对我砍头”便成了假话了,而假话又是应该被砍头的。显然,或者绞死,或者砍头,都没有办法执行国王原来的决定,结果只得把他放了。

  因为逻辑,有的人得到了爱情,有的人得到了生命,还有的人得到了正义。

  林肯律师的成功就是证明。

  林肯是美国历史上颇有声誉的一位总统。他在担任总统之前,曾经当过一段时间的律师。

  有一次,他得悉自己亡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控谋财害命,并已初步判定有罪,于是就以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资格,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阅后,他要求法庭复审。

  复审开始了。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发誓地提出证据说,某一天(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晚上十一点钟,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按照美国法庭的惯例,作为被告辩护律师的林肯和作为原告证人的福尔逊,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交叉询问。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十一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是十一点一刻。”

  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辩护演说:“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听了林肯的辩护与解释,大家先是一阵沉默,紧接着大家都明白了。掌声和欢呼声一起迸发了出来。福尔逊顿时傻了眼。小阿姆斯特朗被宣告无罪。林肯因而一举成为全国有名的人物。

  林肯是从哪儿发现了福尔逊的破绽呢?

  林肯律师从福尔逊的证词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在月光的照射下,才能看清被告的脸。”但是,这一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十一点钟时,月亮早就下山了,因而不可能有月光照射被告的脸上。既然如此,福尔逊说当时“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显然是完全不可能的了。这就说明,福尔逊的证词是捏造的、虚假的,根本不可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通过逻辑得到正义的是律师和律师的客户。而得到智慧的同样是法律人。

  据传,古希腊有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年轻人,向当时著名的智者普罗达哥拉斯学习法律。关于学费的交纳,师徒二人订有合同:在毕业时,欧提勒士必须支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是,欧提勒士学成毕业,支付了一半学费以后,却并不从事律师事务。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欧提勒士交付另一半学费。并提出了如下的二难推理:

  如果这次官司欧提勒士打胜了,那么按照合同,他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我;如果这次官司欧提勒士打败了,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他也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我;这次官司欧提勒士或者打胜,或者打败;欧提勒士都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我。

  针对这一个二难推理,欧提勒士构造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予以回击:

  如果这次官司我打胜了,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如果这次官司我打败了,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这次官司或者我打胜,或者我打败;我都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

  欧提勒士的二难推理成功地破斥了普罗达哥拉斯的二难推理。普罗达哥拉斯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一个是法庭判决,一个是合同。这样才得出“欧提勒士都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我”这样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结论。但是,“如果这次官司欧提勒士打胜了,那么按照合同,他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我”这一个假言前提是不真实的,因为欧提勒士如果打胜了这次官司,就意味着法庭会作出有利于欧提勒士的判决,即会判决欧提勒士不再支付另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由于前提中有一个假言前提虚假,使普罗达哥拉斯的二难推理结论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欧提勒士的二难推理也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同样是不正确的。但是,作为归谬反驳法,他以老师之道还治于老师之身,成功地破斥了普罗达哥拉斯的二难推理,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当然,运用逻辑智慧去对付老师是一种让人不能苟同的行为。但对对手,却完全可以大施逻辑之道。

  在这方面,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是一个高手中的高手。

  1870年,他在《镀金时代》这部长篇小说里,深刻地揭露了美国政府的腐败以及政客、资本家的卑鄙无耻。该书发表以后,马克•吐温在一次酒会上答记者问时说:

  “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

  记者把这句话在报纸上发表以后,华盛顿的议员们大为愤怒,纷纷要求马克•吐温道歉或予以澄清,否则,就将以法律手段反击。

  过了几天,《纽约时报》上果然刊登了马克•吐温致联邦议员的“道歉启事”:

  日前鄙人在酒席上发言,说“美国国会中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事后有人向我兴师动众。我考虑再三,觉得此话不恰当,而且也不符合事实。故特此登报声明,把我的话修改如下:“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

  这个高明的“道歉启事”体现的是典型的“马氏幽默”。表面上看似“道歉”,实则以更巧妙的方法继续表达了他自己对华盛顿议员们的轻蔑。

  其实,这样机智、诙谐、幽默、智慧的逻辑故事,在我们灿烂的五千年文化中比比皆是。譬如“屡战屡败”改成“屡败屡战”显示的是勇气的份量、“大门而入”改成“犬门而入”显示的是罪过的减轻、“驰马伤人”改成“马驰伤人”显示的是情节的降低、“揭被勒镯”改为“勒镯揭被”显示的是罪名的增加……

  同样,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有不少闪耀逻辑智慧的故事。当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就曾经运用逻辑进行排忧解难,化解了一场宪政危机。

  1801年,马伯里等几位没有得到法官委任状的联邦主义者,将当时的共和主义者国务卿麦迪逊告上联邦最高法院,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依据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向麦迪逊发出命令状,责成麦迪逊将委任状发到马伯里等人手里。

  马伯里告的是新国务卿压下了老国务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国务卿偏偏又成了这个案子的大法官。要是在今天,早就应该回避了。但那是200年前的美国。

  马歇尔是一个联邦主义者,他内心当然希望如马伯里所愿,判令麦迪逊发出命令状,责成他送出未及送到的委任状。然而,他又清醒地感觉到,真的如此而行,可能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因为,麦迪逊乃至杰弗逊总统十有八九可能会不予理睬(1789年《司法法》规定了可以发布强制令,但没有规定怎样强制)。这样,不要说马伯里不能如愿,可能使最高法院连自己与国会和总统三足鼎立的权威和地位都无法自保。而这是马歇尔等联邦主义者万万不愿看到的,他们绝不希望最高法院的权威失于自己之手,他们绝不做有损联邦国家权威的事情。

   怎么办?命令状是发还是不发?

   马歇尔面临艰难的选择。

   发,可能不行;不发,肯定不行。显而易见,马歇尔首先不能输,而且还必须赢。

   最后,注定要给历史留下精彩一笔的马歇尔既没有发,也没有不发,而意料之外的是选择了第3条道路:驳回马伯里的请求,并宣布1789年《司法法》违宪。

   他选择的第3条道路来自于他本人独辟蹊径的思路和计谋: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对此,马歇尔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当总统签发了委任状时,即意味着作出了任命。经国务卿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国国玺,委任即告完成。因此,扣留委任状的行为不是法律授权的行为,而是对法官权利的侵犯。

   第二,如果马伯里有这个权利,而且其权利已遭到了侵犯,那么,法律是否应当为其提供救济手段?马歇尔对此同样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他说,“公民自由权的真正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职责就是提供这种保护”。所以,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委任状的行为是对这种权利的公然侵害。对此,国家的法律应当为他提供这种救济。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他提供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就是指法院为他下达颁发委任状的命令?妙就妙在这个时候的马歇尔对这个问题没有急忙作出回答。

   他说,这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其所申请的命令状的性质;二是法院的权力。

   对于前者,马歇尔的回答是,这是一个关于命令状的普通案件,而无论这一命令状是要求送达委任状,还是要求送达委任状的副本。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然属于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这种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如果由最高法院直接下达强制令,命令麦迪逊国务卿将委任状送达马伯里,就等于自己行使了初审管辖权。言下之意,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程序上不能由最高法院来受理。

   对于后者,马歇尔认为,必须调查法院是否有权发布这样的强制令。这就涉及到行政权和行政首长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些都是政治问题。马歇尔说:“法院的唯一职责是裁决个人权利,而不应调查行政部门或行政官员是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履行其职责的问题。这种问题在性质上是政治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处理。”言外之意,本案属于政治问题,在实体上无法由法院来处理。

   但是,马伯里请求最高法院发布强制令的依据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马歇尔认为,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向麦迪逊发出强制令,则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他的潜台词就是,如果按照第13条规定发布强制令,就有可能涉嫌违宪。这样,马歇尔面临新的选择:是宪法更重要,还是法律更关键?

   最后,“原形毕露”的马歇尔提出一个极具价值的宪法问题: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是否成为国家的法律?他说:“显然,制定宪法的人们都意在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的法,因此,任何政府理论都必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若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那么,谁有权认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马歇尔认为,这一权力属于司法机关。他说:“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是确定法律到底是什么?那些将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必须详细说明并阐释该规则。如果在两个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其中哪一个来作出判决。因此,当某个法律与宪法相违背时,当将宪法和法律都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时,法院必须作出决定:要么不考虑宪法而适用法律,要么不考虑法律而适用宪法,法院必须适用这些相抵触的规则中的一个来解决这个案件,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做法。

  经过长时间的拉锯式审理,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与思考,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判决:1789年《司法法》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

   令人欣慰的是,这个思路和判决,不仅为马伯里所接受,更重要的是,最终也为立法机关与总统所接受。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在政治上,马歇尔及其联邦党人的确是输了,但在法律上,他们却又赢了。因为,马歇尔在实体上肯定了马伯里的法律权利,在程序上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原则。这充分显示了马歇尔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危机中找到契机,无奈中找到出路,真可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所以,有人说,足智多谋的马歇尔是用计谋打输了一仗却赢了整个战争;也有人说,原本必输无疑的马歇尔,在即将大败中运用逻辑智慧又杀了个回马枪,从而建立了法院对国会法令的司法审查权;还有人说,这正应了中国一句古话:“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一场联邦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政治斗争,让马歇尔化解成了一场法律之争;一场是否应当发布强制令的法律之争,让马歇尔上纲成为一场违宪之争;一场是适用宪法还是适用法律的是否违宪之争,让马歇尔造就了联邦最高法院一项绝对的、不可挑战的、影响深远的司法审查权力。

  由此可见,逻辑又让人行使了权利,得到了权力,巩固了权威。

  逻辑真是一种奇妙无比的力量,一种魅力无比的力量,一种幸福无比的力量。这样的逻辑,对我们法律人来说,不在于怎么看,而在于怎么用。

  法律的生命体现在逻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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