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委托,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参加今天的法庭辩论,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阅卷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没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性比较准确。
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学生,平时互相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受害人先动手打了被告一拳的情况下,无意识还了一拳,被告顺手打受害人是根本没有明确目标,当时熄灯了也看不清对方的部位。根据常人思维考虑,一拳不会将人打成重伤,除非自己是拳击手。在主观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虽然构成了重伤,主要还是眼镜子扎伤,假如当时受害人没有带眼镜,也许构不成重伤。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被告没有直接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七个人准备殴打被告,准备充分,殴打目标明确,并且受害人先动手打了被告,被告的人身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告还了一拳,是人的本能反映,完全符合防卫的条件。如果学校管理人员不及时制止,被告也许会严重受伤。根据刑法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完全符合防卫过当的情形。
三,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受害人已取得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依法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的父母虽然都下岗但积极凑钱治疗,态度积极诚恳,事对伤残补助金,二次治疗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也请求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属于酌情考虑的的情节。
四,被告人有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的决心。
本案发生后,被告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随叫随到。在取保期间表现良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判处缓刑,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和上学的机会,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苏清盛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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