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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男性卖淫案 "男妓"是否为法定"卖淫"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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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男性卖淫案 "男妓"是否为法定"卖淫"成焦点
 
     


发布时间: 2008-10-21 我要纠错 【字号 】 【打印【关闭】

    法制网湖州(浙江)10月21日电(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吴宣)以郑书义为首的浙江首个男性卖淫团伙今日在浙江湖州领刑。4名团伙成员分别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半至五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罪名为组织卖淫罪和传播性病罪。据悉,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行为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的焦点。

  郑书义今年35岁,去年8月10日,他注册了“nannanboy.com”域名,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浙江湖州男男-BOY男子养生堂”的网站。通过这一网站,郑书义招聘男性卖淫者,公开“男妓”的照片,并通过在网站上预留QQ号或电话号码的方式招揽男性嫖客。

  此间,他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卖淫场所,以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他则收取提成和管理费。“男妓”徐光明、谢冬冬应招后,随叫随到,出台服务。据查,郑书义在经营该网站期间,共招募了20余名“男妓”。

  吴宏春曾是嫖客。今年3月7日,郑书义以3万元的价格将网站转给吴宏春进行经营,吴宏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对此,检方指控郑书义、吴宏春构成组织卖淫罪,徐光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另外,谢冬冬在案发前就已检查出患有隐性梅毒,但仍多次卖淫,检方指控其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庭审中,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郑书义的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其行为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存在现实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检方指控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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