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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律师认罪”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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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说说

认罪背后的真相

——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

 

李庄事件”,大家最关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学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审认罪背后的玄机了,即藏头诗的由来。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该说、非说不可的时候了。出狱后,没有马上讲,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证据还没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惊蛇,功亏一篑。现在好了,能搞到的证据都搞到了,没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码,短时间内无法搞到。

来日,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李庄事件中那些应有的、客观存在又无法抹灭的、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切证据,均可轻而易举归案。那时,李庄事件、以及引发该事件产生的真正诉辩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彻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

外界所称的诉辩交易,其实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刑讼制度,它是指开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证据来定罪的铁证较少甚至没有,如继续搜集,又很困难,为了指控不被法庭驳回,控方向律师保证,与法院协商,被告人认罪可得到从轻处罚,其主要方式是控方与律师在庭外达成妥协。

李庄事件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与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实,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瞩目的应当是抓捕本人之前,那个完全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

早在我被抓当天,交易就已开始,且这种交易贯穿于李庄事件的不同诉讼阶段。

从被抓现场,与警方争辩,警方就告诫:端正态度,可从轻处理。押往重庆之后,专案组连夜审讯:大三长(市公检法领导)已经开会拍了板,必须定你罪!……就凭你这态度!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警察就不干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开动起来,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记住,在中国,没有警察做不了的笔录……但只要态度老实,也可以从轻处理……”

 

一审开庭前,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第一次会见我,高就转达了法庭的交易条件:只要态度好点,认个错,配合庭审,可以建议北京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免于刑罚。我当即让高律师转告法庭:我不但无错,而且有功,往大了说,为法制进步,往小了说,提醒他们,以后刑讯逼供悠着点,不要把人家打出外伤。这些话,在接受中青报采访时对记者说过,奇文发表后,对专案组说过;在法庭上也说过。由于拒不认错,诉辩交易失败,才有了一审时的咆哮公堂

 

二、认罪真相

201018宣判后,回到看守所,我一气呵成了近万字的《上诉书》,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进行了驳斥,当时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纸上。

2010117是个星期日,一审审判长来到看守所,催促递交上诉状,我说,最后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吗?你们明天再来吧。但看守所领导在一旁帮腔:人家大老远来了,今天就给他吧。审判长也恳请,既然都写好了,现在就交了吧。审判长还给了我两盒重庆最贵的天子香烟,犹豫之后,我交了《上诉书》。

 

由于与世隔绝,高度封闭,没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凭我一个人去分析、判断、决定。回到监室,我考虑了很多:

1、按目前重庆速度,肯定一周之内书面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迟超不过10天;

2、要紧的是,被抓当天,我将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和两部手机(诺基亚、酷派),藏在了龚刚模妻子程琪就医的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它们可是我无罪的铁证啊;

当时的程琪,乳腺癌晚期,术后已扩散到肝,我清楚记得,抓我之后,进入电梯前,听到她一声惨叫:你们这是干什么啊!难道录像被发现、发生争抢?程琪生死未卜,录像设备是否被发现?影音资料是否已复制?是否已经送交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

3、高子程会见时告诉我,他曾携公证处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寻找程琪和录像,但人去楼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录像及设备无从查找。

4、假如继续像一审那样强烈对抗,最终结果无非是大三长早已书面审理好了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绝不会开庭,绝不会再给我一个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绝不会再上演证人不出、证据不出示的闹剧了。一定要打破他们既定的八字方针

5、整个一审的司法程序完全乱了,所有机关和人员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为了急于完成一个既定任务。自己必须改变一审战术,这是唯一选择,一切应围绕着尽快出去找到录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递交的上诉书,坚决不撤回,另用藏头诗的形式再写一份认错的检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凭此说明真相,也给自己、给案件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战争年代、反右、庐山会议、文革,不是有很多这样以退为进、低头认罪的例子吗;

7低头诈降,能够极大地挽回法院一审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诱发二审开庭,法院定会公告天下:李庄认罪了,这样,既彰显抓捕律师无错,还可使我名誉扫地;又赢得舆论支持;

8、如二审开庭,肯定会弥补一审漏洞,马晓军及其他证人甚至都有可能出来,通过询问证人,还原事实真相,或许还能打动有关高层动了恻隐之心,起码宣判缓刑,(甚至无罪)尽快出去找到录像,是当务之急;

9低头诈降,名誉肯定受损,但从长远看,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是第一要务,否则,程琪死亡,录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后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后不久,即已离开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终,促使我痛下决心的动力是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否认错与是否有错,是两个概念,先出去拿到录像再说。

以上,是我那几天围绕着录像,寝食难安思考的主要问题,也是我最终做出诈降决定的心理变化轨迹。

 

事不宜迟,一定要在二审书面维持原判之前行动,2009122日,即着手写《检讨》——“藏头诗,同时,向警方传递信号:愿意继续商谈一审开庭前法院提出的条件,承认错误免于刑罚。在交谈时尽量流露出二审不愿开庭,怕声誉受损的心态。

马上,这一消息引来警方高层浓厚兴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立即来到看守所,对不起,要为这位领导名字保密,因为,二季后,押送我去南川监狱当天,他来看我并为我送行,还带来一箱子熏肉让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他留下了眼泪,哽咽着说:李庄,是条汉子!陪同前来的监管总队领导为他递上了纸巾,甭管这位领导当时是出于同情还是惭愧,我答应过他,为他的名字保密。我觉得,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他也是为了工作。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091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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