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决制止和处理阻挠、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甚至打击迫害律师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
坚决制止和处理打击迫害律师的违法行为
1986年7月5日,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没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健全法制。”乔石说,实践证明,健全法律制度,发展律师队伍,加强律师工作,是十分必须的。
乔石把律师制度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他说,“从根本上来说律师工作与公、检、法的工作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因为大家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在这个前提下,起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作用。”
乔石寄语律师,“决不能为了代表当事人,而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决不能屈服于某些人的权势,不敢实事求是,据理力争。要秉公直言,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乔石还说,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律师工作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工作”,“要坚决制止和处理阻挠、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甚至打击迫害律师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要给律师工作者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和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
法院判了不算,怎么算是法治?
1992年1月1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乔石发表讲话。
他说,法院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严格依法办事,“该顶住的还是要顶住。如果不顶就什么事也办不成了,那还要法院干什么?”
乔石勉励法院,“必须执法如山,秉公办事,坚决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坚决抵制地方或部门的保护主义和其他不正之风对审判工作的干扰。”
他说,“法院判了不算,这不行。这样会把法院搞得一点威信都没有了,那怎么算是法治呢?!法院的威信应该是很高的,我们法院的威信目前还不算很高,我支持把法院的威信提得更高一点。”
他强调,“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地方‘告状难’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对于依法应办的,该坚持的就要坚持。”
针对《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后,有些部门有反应,乔石说:“我认为行政审判是一件好事,应当支持把行政审判搞好。”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992年5月7日,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乔石发表讲话时说: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基层执法部门(包括检察机关)发生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护短,要坚决查办。”
他指出,“这也是教育,不要以为只有讲道理才是教育。对严重的违法乱纪、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破坏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的行为,就要坚决查办。不然就会使人产生错觉,好像执法机关可以这么干。”
乔石还特意提到“人民”:“这怎么叫为人民服务,怎么叫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法院前面都有‘人民’两个字,帽子上都有国徽,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含糊。”
乔石重视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他说:“检察工作十分重要,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支持和帮助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党委要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困难,排除办案中遇到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干扰和阻力。希望各级党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