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章正文
关于马卓宏故伤意害案的法律意见书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马卓宏故伤意害案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公诉人、处领导及主管检察长

    我是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清盛,受马卓宏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做马卓宏的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开始代理,通过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会见马卓宏、走访家属,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提出法律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的延期拘留证上已认定是结伙犯罪。

公安机关对马卓宏、訾双才、杨文关、关小龙、祁志强延期拘留的理由是接伙作案,意味着就是共同犯罪。

第二,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起诉意见书上也认定多人相继殴打。

    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此案的发生是多个原因引起的,并且现场还有别人持刀,有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需要进一步侦查。根据案件的进展,不排除申请重新法医鉴定。起因是别人先引起的,马卓宏是后面参与的,没有别人的参与,马卓宏也不一定参与,大家的起哄、壮胆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如果只有马卓宏一人参与殴打,此案的严重结果不一定发生。

第三,公安机关对其他嫌疑人的治安处罚欠妥,严重显失公平性。

    其他几名嫌疑人201433日拘留,326日、331日分别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在201441日的提请逮捕书中却遗漏了这些嫌疑人,因为这些人在取保期间,属于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任何说明和解释。但在移送检察院时,于201465解除了取保候审,同时给予了治安处罚,处罚结果全部一样——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难道没有主次之分?在治安处罚书中写到刑事拘留折抵治安拘留,这几人的刑拘时间远远超出了15天,怎么处理了,公安机关没有说明,是不是应该国家赔偿,是不是错案。公安机关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解除取保,治安拘留,一系列的法律措施缺乏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希望检察机关,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遗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出发,审查此案。做为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检察院应发挥好监督作用,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感到案子的公平性和正义。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苏清盛         律师

2014712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女企业家被认定无罪后遭..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如..
·甘肃省各级法院电话号簿..
·民事上诉状(管辖权异议..
·律师函
·律师收费标准
·货款回笼的技巧
·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
·合同风险避免与防范
·合同起草应当注意十个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